卡种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持卡人 | 配 偶 | 子 女 | ||
豪华白金 | 航空意外事故 | 1000万 | 500万 | 10万 |
火车,轮船,固定机场客车,旅行社组织的景点、酒店接送的旅游巴士意外事故 | 100万 | 100万 | 10万 | |
航空旅行延误(超过四小时) | 5000元 | |||
航空行李延误(超过四小时) | 10000元 | |||
航空行李遗失 | 10000元 |
a) 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不含)同一 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b) 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 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c) 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4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 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d)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4个小时以上 (含)起飞,出发,启航。 |
a)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b)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c)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d)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承运人免费为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公司仅对其支出的必要的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费用,在航空旅行延误(超过四小时)保险赔付限额以内,按照其实际支出理赔。 |
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以上(含),仍未能领取到其登机前托运的行李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其因此而在托运行李延误当地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其实际支出,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 ||
a) 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而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b) 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为领取延误的托运行李往返于机场及住宿地点间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 |
a) 本部分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随身携带的行李或个人财物,但不包括: | ||
现金,金银、珠宝、钻石、首饰,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机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其他任何旅行代用券;眼镜,钟表,电脑软件、音像 制品、文件、技术资料;玻璃制品、瓷器、陶具、艺术品及其他易碎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日用消耗品,动、植物,准备提交给第三者的待售商品、货物、样品、邮件。 | ||
b) 对于在航空公司委托托运期间内发生的行李、物品丢失,可按以下掌握: | ||
被保险人(及/或连带被保险人)行李丢失后需要替换的生活必需品时,保险公司根据原始发票以及有关单证给予理赔。但如以后因行李一直未找到,而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人( 及/或连带被保险人)理赔时,应扣除上述费用,最高赔付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行李物品在航空公司托运期间丢失的,则要提供承运部门出具的证明,保险公司可以受理赔案。 | ||
c) 旅客的个人物品在其个人照管或携带情况下丢失,不予赔偿。 | ||
d) 保险公司已按全损赔偿的行李物品,如找回后,该行李所有权归保险公司。如以后找回时,被保险人还要原行李物品,则 应在收到行李已找回的通知后起一个月内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取,同时退回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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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用于豁免信用卡内欠款。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突发急性病,自突发急性病首次发病并入院治疗之日起5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方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用于豁免信用卡内欠款。非因首次发病身故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 保险金为其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信用卡账户内的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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