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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3-11 17:05:11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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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
整理了一下条款具体资料,也供大家共同研究切磋。
1.关于国航非欧盟成员航司
条例第17条规定,欧洲委员会应在2007年1月1日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和结果,特别是有关扩大本条例适用范围的可能性,即将本条例扩大到从一个第三国的机场出发前往一个成员国境内的机场的旅客,其乘座的航班是由欧共体以外的承运人运营的。
2.关于上海飞北京,再飞欧洲。非从欧洲起飞航班,不适用该条款。
除航班取消的旅客外,拒载和延误的旅客还应满足下列条件:在有关的航班上确认了座位并开始办理登机手续,并且应该按承运人、旅行社或授权的旅行代理人的规定、事先指定的时间和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办理登机手续,或者,如果没有指明时间,不迟于承运人公布的飞机离站时间之前45分钟;或被承运人、旅行社从他们原已确认座位的航班转到另一航班,而不管什么原因。
具体情况,等国航来电话了,再来汇报进展。感谢各位的出谋划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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