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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旅客: 2011年11月1日(出票日期),国内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有所调整。 此次调整分两步,11月1日先将儿童的标准按现行的抹去尾数折半计算,11月5日再统一调整一次,具体为:
一、 自2011年11月1日(出票日期)起,执行“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的原则,此类特殊群体旅客的燃油附加标准为: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 每位旅客收取70元。
二、 自2011年11月5日(出票日期)起,国内航段(包括国际航线国内 段)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按70元征收,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征收130元。
按 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
按 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 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且个位尾数不足10元时按舍去尾数计收: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60元。
三、 使用国际客票销售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收取。
四、 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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