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 | | 第一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 第二类物品 |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第三类物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 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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