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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驻上海领事馆关于子女配偶同行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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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4:0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白俄罗斯
本帖最后由 牧先生 于 2012-7-25 04:02 编辑

德国驻上海领事馆从2012年5月24日作出了针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同行的新规定:

f) 针对同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规定
自 2012 年 5 月 24 日起,一对夫妇申请共同赴德旅行申根签证,只需以夫妇中一方的姓名预约一个面谈时间即可,而且这对夫妇可携带一或两名准备一同赴德的未成年子女在该面谈时间提交申请。各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须呈交相关公证书以作证明,结婚证和户口簿尚不足为凭。



关键是红字部分, 意思是你夫妻同行的话, 结婚证也要公证才行, 不然是不作为配偶关系证明以采纳的. 户口本同理.

文件链接: http://www.china.diplo.de/contentblob/3488844/Daten/2517317/infoallgshan120704dd.pdf

注: 在北京使馆和成都领馆的网页签证要求上则没有这项新增要求.

附上两处签证要求:

北京使馆: http://www.china.diplo.de/contentblob/3488732/Daten/2436094/infoallgpeki120618dd.pdf
成都领馆: http://www.china.diplo.de/contentblob/3489078/Daten/2285446/infoallgcheng120402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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