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 ,男, 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669928206J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法定代表人:陈罡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定日当晚房款人民币1434元;
二、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款三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302元;
三、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入住当日与被告国际通话费人民币74.67元;
四、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当晚借宿同行朋友房间加床费人民币115.22元(实际酒店收取900比索按当日汇率计算);
五、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入住日早餐费用人民币463.88元(实际酒店收取3623.4比索按当日汇率计算)
六、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11389.77元
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26日,原告在被告开发的蚂蜂窝旅游网上订购2018年7月20日入住21日退房的菲律宾邦劳岛世界小型豪华酒店(Eskaya Beach Resort andspa)豪华别墅一晚酒店订单,订单价格1434元(使用优惠券后实付1394元),订单号:511803260068893XX。全额付款成功后3月27日被告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入住凭证、短信等形式发送确认信息(蚂蜂窝旅游网约定该订单不能取消或变更)。7月21日中午12时许原告前往酒店办理入住手续,酒店告知原告手持预订单为虚假订单!经与酒店及蚂蜂窝旅游网核实确认当日蚂蜂窝旅游网并未按订单合同约定预定房间,并且该酒店预定日当晚满房!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一家通过加床的方式挤在朋友预定的房间厕所内度过,造成原告入住当日下午行程全部取消,当晚由于厕所水声无法入眠下一日取消活动在酒店休息。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菲律宾邦劳岛世界小型豪华酒店(Eskaya Beach Resort and spa)豪华别墅酒店订单, 被告应按照入住凭证、短信确认信息内容确保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常入住酒店,被告在订立该合同时退订政策为不能取消或变更,该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效力。被告在明知酒店当日满房无法预定的情况下,隐瞒无法入住的事实且未提早告知消费者及提出解决方案。导致消费者入住当天到酒店后无法入住具有欺诈的故意。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一家挤睡厕所,旅行行程受阻,严重旅行心情低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任然向消费者提供,存在虚假、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真实宣传”的原则,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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