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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5: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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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宁波
贴一段入境事务处的邮件,供参考吧。
根據現行安排, 內地居民來港, 必須持有有效 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關簽注方可來港。如欲前赴澳門,亦需持有效的赴澳門簽注方可。
持證人可在簽注有效期內及內地機關所給予的出境有效期內往返內地及香港。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可按簽注所批示的在港逗留期限獲准在港以旅客身份逗留。
有鑒上述人士或會於訪港期間,順道到鄰近地區(如澳門)短暫觀光,為 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附帶行程」後取道香港返回內地,若該旅客完成「附帶行程」再抵港時的日期比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為早,倘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 件,本處人員將以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如離境前所予逗留期限為1月8日,再抵港日為1月4日,可獲准入境逗留至1月8日)。
由於是附帶行程, 在澳門回到香港時, 仍是沿用由內地來港的該程簽注。即一次香港及一次澳門簽注已可完成閣下的行程。
順帶一提,惟若你如打算在本處施予你的居留期限屆滿後始從澳門赴港,雖然你或持有二次或多次赴港簽注,你仍必須先從澳門返回內地,再從內地(如深圳)赴港,而不能從澳門直接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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