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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最高法:打折机票遇延误时航空公司也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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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12:1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长沙

记者2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婚姻家庭案例1个,知识产权案例5个、涉外民商事案例2个。以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中指导案例52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航纠纷案,阿卜杜勒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延误,导致阿卜杜勒和其家属到香港机场后未能赶上飞往卡拉奇的衔接航班。法院判决东航赔偿阿卜杜勒损失共计人民币5863.60元。

最高法认为,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最高法还明确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最高法表示,该案例有利于规范航空公司的服务行为,引导旅客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民航秩序,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此外,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利于依法制止常见多发的网页上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惩治损人利己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公司诉鄄城鲁锦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边界。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以及妇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51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条款所规定的“外来原因”应如何理解的问题,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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