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人是良民,也是第一次撕,也是第一次写起诉书,更没踏进过法院的门。完全就是网络看一些案例,然后参照太阳给的思路,按照自己的思维写的东西。
可能写的不好,也可能漏洞百出。本人没学过法律,希望大家给些建议,不要瞎喷。
民事起诉书 原告: **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 现住址:**********************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电话:021-22216600 法人:范敏 注册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99号1幢6楼A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重新预定该酒店差价594元。 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诉讼期间产生的食宿,交通,误工费用壹仟元整。 3:判决被告单方面取消客户订单,欺诈消费者,赔偿订单金额叁倍。 4: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证物保全费壹仟元整。 5、判决被告向原告在公开媒体赔礼道歉。 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29日09:12,原告在携程网上预定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吉隆坡太平洋丽晶套房酒店,高级套房(中宾)[含早一间,并按照官网提示支付房费(含税费)60元。随后收到携程预订部,预订成功的短信通知,接着收到电子邮件形式的确认书,并盖有酒店预定确认章。 2016年8月30日下午,携程2次致电原告,声称因为技术部原因导致价格录入错误,对于原告提交的订单被告无法确认。被告客服人员随即拿出携程公司制定的免责服务条款。 原告再三提醒被告方工作人员,该条款被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告知被告客服,本人不同意取消订单。 2016年8月30日17:18,订单被被告方单方面强制取消,系统自动退款。 综上所述: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提供的免责服务条款为格式条款。 2:电商网站将相关商品的详细信息放置在网上,从而让消费者直接下订单购买;电商网站的这种行为是向消费者发出要约,而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则构成了对电商网站要约的承诺。被告方回复订单并发出确认函就是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 3:根据合同法第七章,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致 原告人: 附: (1)被告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酒店预定单 (3)被告方隐私条款记及服务说明 (4)被告方酒店预订部确认信 (5)被告方酒店预订部确认短信 (6)被告方单方面取消合同订单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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