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提醒:元旦乘机需留意民航新规变化
安检新规:安检现场拍照及殴打辱骂安检员等14种行为将受罚 2017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将正式实施。“新规”详细列出了14种在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其中包括“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等行为,均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规定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对于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也进行了明确: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明确:天气原因造成的始发地航班延误或取消,旅客食宿费用需自理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从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航空运行主体的责任,为维护乘客合法的权益、保障正常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发生出港延误或取消时,应在掌握动态变化发生后的30分钟内向旅客发布延误或者取消的消息,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销售代理人也应该向旅客告知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消息。作为配套机制,旅客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网站(www.caacca.org.cn)或电话(010-64287798)向民航局申请确认所乘航班的延误或取消原因。 《规定》同时明确,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航班如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以及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均应负责向此类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针对《规定》实施后旅客乘机相关的变化,深圳机场特别提醒旅客,应提前了解新规变化,乘机时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应理性对待、文明乘机,避免因一时冲动,影响出行。
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http://www.iaion.com/bz/817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