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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5-8 1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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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百色
本帖最后由 mengkun 于 2018-5-8 10:4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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