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旅行网-北京淘游

保险
楼主: yjg302365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厚道的AGODA

[复制链接]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2:02: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金华
最近的BUG出的多。认的少。AGODA完全可以学booking。不承认。只是可惜了刚需的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2-10-7 12:31: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大连
yjg3023659 发表于 2012-10-7 11: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次的胡志明 25刀赔偿 让很多人都订N多个订单。有些一个一个月的订。基本上整个2012年都没空房了。酒店 ...

那帮煞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2-10-7 12:33: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酒店方或者订房网站出了bug,的确是有错在先。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认为网站或者酒店大可以不承认了事,并且希望、鼓励网站或者酒店这么做。如果这样形成惯例,那些网站和酒店方就会像国内银行一样,只有你出错对他负责,而他出错不会对你负责。

试想:如果你订亚航机票过程中出错订了昂贵的行李费,订错了日期姓名要修改,你可以对亚航说一句之前“预定不算,重新来过”了事吗?既然是契约社会,就该照章办事,谁出错,谁负责!

那些出手太狠的人,就算他真有从中牟利的心思,我们也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他,但他的行为毕竟合法的。相反,网站或者酒店翻脸不认账,就是单方面违约,那就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2-10-7 12:37: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深圳
楼主联系的哪个邮箱?我发的邮件一直都木有人回复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2:44: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金华
xiaolulu1218 发表于 2012-10-7 12: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联系的哪个邮箱?我发的邮件一直都木有人回复呀

AGODA的中文邮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2:46: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金华
不系舟 发表于 2012-10-7 1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酒店方或者订房网站出了bug,的确是有错在先。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认为网站或者酒店大可以不承认了事,并 ...

他可以不承认BUG价。但会让你补差价。给你一个优于市价的价格。酒店才是终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2-10-7 12:49: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不系舟 发表于 2012-10-7 1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酒店方或者订房网站出了bug,的确是有错在先。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认为网站或者酒店大可以不承认了事,并 ...

我觉得这才是正解。有些人想法过于偏激,谴责甚至鄙视定房者,鼓励订房网站或者酒店拒不认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2-10-7 12:51: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
不系舟 发表于 2012-10-7 1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酒店方或者订房网站出了bug,的确是有错在先。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认为网站或者酒店大可以不承认了事,并 ...

不好意思,最早出bug的时候都咨询过律师的,目前的确按照常理可以不认可的,要是给赔偿是酒店或者网站处于商业考虑做出的让步,你要是觉得网站的有问题可以尝试和他们打官司,但是我相信没几人愿意做,这是虚拟世界,而且当大家没有实质损失的话,如何去维护所谓的权利就是个问题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2-10-7 13:17: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广州
换算了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2-10-7 13:24: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香港
本帖最后由 hkcwk 于 2012-10-7 13:25 编辑
sunnyzhang1979 发表于 2012-10-7 12:51 http://www.elvxing.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最早出bug的时候都咨询过律师的,目前的确按照常理可以不认可的,要是给赔偿是酒店或者网站处 ...


如果以中國法律為准据法,我認為合同是原則為有效,例外為無效,AGODA標出酒店的價格,種類等可以認定為要約,消費者購買為一個承諾,經此合同成立并生效。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早前有些判例以商家重大誤解為由,認定其為可撤銷的合同,但認定可撤銷的合同,也應該由AGODA提起訴訟,可撤銷的合同在沒有撤銷之前為有效的合同,所以在我看來,合同認可為原則,不認可為例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讨论社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E旅行网 版权所有©2011-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2965号-2京ICP备1301296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843号

手机版 | APP | 电脑版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